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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任一次对话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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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13-3-30 13:5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当当(敲门声),

“主任您好,请问您件事。”

在玩电脑的主任转过头说,“什么事?”

“请问一下买研究生考试试题资料能不能开下发票或者收据?”

“什么?没有,没有收据,也没有发票。”

“主任,我到学校这买了资料,应该个我个相应的凭证吧,没有发票,开个收据也行。”

“没有,从来没有。才不过50块钱的东西,哪来什么发票,财务科也不会开收据”

“主任,对你主任来说50块钱可能不值一提,但是对我农村学生来说50块钱不算少了。我只是想要一个相应的凭证,到超市买1块钱的东西也开个购物小票啊。”

“那你到超市去买啊,要买就买,不买拉倒,我们只卖给要买的人。”

“主任,您这话说的,我就是单纯的想要个凭证,学校订的教材都给开发票,你这为什么不行?”

主任有些不耐烦,有些怒气,从他那半秃未秃的脑袋可以看见些端倪。

“没有为什么,就是不行。你是想干嘛?从来没有人说过要开发票的,你是来找茬的啊?”

“主任,从来没有不代表现在不会有,将来不会有。”

转身离开。

这算是一个学生与一个大学里处级领导的一次不太愉快的对话,但是最终还是买了下来,只不过就是几张纸,上面写着一些汉字,花了50元人民币,没有发票,没有收据,只有交100后找回的50元。

或许有些人说我太较真了,我们买考研试题的时候就从来没有要过发票,要它干嘛?我只想对这些人说:“你不要不代表我不要。”

或许有些人说我太傻了,如果你是学法的,那我想告诉你,“这不是我傻,这是你的悲哀,一个学法的连这最基本的权利意识都没有,真是愧对于你的专业!”如果你不是学法的,那我想告诉你,“不是我太傻,而是你太有奴性,太无知。”

消费后开发票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商家的义务,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消费者贪图几块钱的优惠或者一瓶可乐就不要发票,更有甚者连收据也不要,而要发票、要收据的消费者不是得到商家把商品的价格提高,就是横遭商家白眼与恶语;商家主动为消费者开发票的更是少之又少,都巴不得不开发票。就拿餐饮业来说,有些消费者贪图几块钱的优惠,不要发票,也不要收据,到时消费者因餐馆饭菜问题吃坏肚子进医院躺了几天,花了七八百元的时候,当消费者拿着这些医疗费发票到餐馆进行索赔时,餐馆老板说:“你到我这吃过饭吗?你有什么证据?”遂关起大门……

在这次对话当中,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考虑,我是消费者,主任是经营者,我是为了日常生活消费而购买资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按照本法第22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然而他没有,而且也没有理由。

想到以前郝劲松因在火车上用餐索要发票未果,遂把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院,虽然他败诉了,但是他所表现出的权利意识,令人敬佩。有人说为了这么点小事不值得,他回答道“今天你可以失去获得它的权利,你不抗争,明天你同样会失去更多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包括土地、房屋。中国现在这种状况不是偶然造成的,而是长期的温水煮青蛙的一个结果,大家会觉得农民的土地被侵占了与我何干?火车不开发票,偷漏税与我何干?别人的房屋被强行拆迁与我何干?有一天,这些事情都会落在你的身上。”

还想到老家一个开砖厂的人问我,每年那些税收机关来征税,交了两三万,但是没有开发票,就是开了个收据,你看这可以吗?我于是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翻到第34条,读给他听,“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他们应该给你开发票的啊,要不你去告他们?”他笑了笑,有些无奈地说,“算了吧,惹不起。”

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之中,我们作为公民,需要唤醒、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就写到,“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原谅我的大段引用,不过这确实是伟人代我言心声了。

最后,总结一句话,唤醒和培养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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